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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开展“规范业务活动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19:04:21 作者:中临建设集团 点击:9514

晋民发〔2019〕82号

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为规范社会组织服务行为,集中解决上级督查和“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查找出的问题,坚决解决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违背自身章程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开展“规范业务活动自查自纠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中开展“专项行动”,是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规范社会组织服务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正在推进的社会组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教育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党员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解决违背初心和使命的各种问题,解决社会组织违背自身章程和服务宗旨的各种问题,重点聚焦社会组织培训服务收费、会费收取、收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问题背后存在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制度建设、诚信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缺失,下大力气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

  二、聚焦收费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这次“专项行动”要以社会组织借开展培训服务、执业资格认证、评比表彰奖励等进行违规收费为重点,引导社会组织对三年来的各种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同时举一反三,同步自查自纠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主要聚焦以下突出问题。

  1.借培训多收费欠服务、少服务、不服务甚至强制服务行为;

  2.社会团体借执业资格认证、行业评比表彰等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培训费,不进行会员注册、不制发会员证等行为;

  3.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等行为;

  4.社会团体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通过会费标准或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行为;

  5.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混乱,不透明、不公开,不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基金会接受捐赠不订立捐赠协议、违规对外借款、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保值增值中出现重大纰漏导致公益资金受损;社会服务机构违规“分红”等行为。

  6.社会组织超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并收取费用等行为;

  7.接受境外大额捐赠、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等重大事项不报告等行为;

  8.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发生变更不履行变更登记等行为;

  9.社会团体重大事项不经过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重大事项不经过理事会表决决定等行为;

  10.其他违法、违规、违背自身章程的行为。

  三、通过自查、复查推进“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从10月8日开始,到11月底基本结束。10月底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动员、组织社会组织完成自查自纠。11月15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所监管的社会组织进行复查。

  11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年检或年报对所登记社会组织进行抽查。

  四、在“专项行动”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各地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通过“专项行动”,帮助、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加强制度建设,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规范社会组织活动行为。教育引导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

  2.规范社会组织收支管理。教育引导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规范社会组织日常活动。教育引导社会团体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等情况。教育引导基金会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教育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4.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特别是涉及收费行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引导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五、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1.“专项行动”由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都要建立“专项行动”领导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16〕46号文件精神,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财务、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组织所属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自查自纠,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协助民政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按照《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赋予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攻关、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有关职责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对赋权事项进行一次统计、确认,并指导社会组织相应修改业务范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发挥好行业监管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专项行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查处。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财政部门对会费收据的使用把关。

  各地民政部门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受到警告或者受到有关部门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未按照党章和《中国*********支部工作条例》建立党组织的,要依法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山西省民政厅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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